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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北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

发布者:旅游学院发布时间:2013-07-14动态浏览次数:226

第一章  总则
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根据根据教育厅、财政厅关于印发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》(财教[2007]127号)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学生(以下简称学生)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第二章  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
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同时体现国家对艰苦专业优秀学生的奖励资助。
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:
   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   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;
5.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,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20%以内;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,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25%以内.
 第三章  奖励资助人数和金额
第五条  我校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。
第六条  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元。
    第七条  学生不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第四章 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
第八条  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。
第九条  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,评审中要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杜绝弄虚作假行为,确保其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评审程序如下:
1、本人申请。学生向学院(系)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,提供有关证明材料。
2、班级民主评议推荐。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,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。
3、学院(系)初审。学院(系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,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,予以公示,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与申请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。
4、学校审定推荐。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院(系)的初审结果,进行综合评定,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,将公示无异议者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。
第五章  附  则
 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  第十一条  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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